父亲卖房,女儿追回?法院:不可以!

  • 来源:腾讯网
  • 时间:2023-09-09 09:00:50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冉利咸

父亲代女儿签字卖房,女儿配合变更水电气用户登记。过户时,女儿不认可父亲签字,起诉法院要求买方返还房屋。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不可追回房屋。

法条链接

案情显示,邵某甲与妻子离婚时,将一栋房屋(共同财产)赠与女儿邵某乙,并登记在其名下。2018年,邵某甲将房屋出卖给瞿某,邵某甲为出卖方,瞿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双方约定合同应经持证人签字生效,邵某甲代女儿在合同上签署邵某乙名字,将房屋产权证书等交给瞿某。瞿某入住该房屋,邵某乙配合变更了房屋水、电、气用户登记及房屋过道整改。

2021年,瞿某要求邵某甲和邵某乙配合过户,邵某乙对邵某甲的签字不予认可,瞿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邵某甲、邵某乙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经两级法院判决,该合同合法、有效,但未经持证人本人(邵某乙)签字,合同未生效。

2023年,邵某乙起诉要求瞿某腾退、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用。调解中,邵某乙不同意瞿某按市价补齐房款,亦不同意退还已支付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甲与瞿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邵某乙作为“原房屋持证人”未对《房屋买卖合同》签字,且表示不会签字导致该合同不会生效,但邵某乙参与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和移交,应当视为出卖房屋的行为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瞿某对案涉房屋系合法占有,邵某乙要求被告搬离房屋并支付占有房屋费用的请求于理不符、于法无据,遂依法驳回邵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邵某乙不服并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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