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不得进行跨币种套利 央行、外管局优化资金汇出入管理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时间:2020-09-30 16:56:36
9月21日,为推动中国债券市场整体开放,央行、外管局起草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据悉,《规定》共六章、二十五条,涵盖总则、登记管理、账户资金管理、外汇风险管理及统计监督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账户和资金管理中,《规定》指出,债券市场投资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在币种匹配上,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
此外,《规定》还指出,在本外币基本匹配的原则下,取消单币种(人民币或外币)投资的汇出比例限制。
不得进行跨币种套利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正在加深。值得一提的是,9月2日,央行、证监会、外管局三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一方面规定直接入市渠道及债券通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可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另一方面对不同渠道下境外投资者参与人民币债券交易的投资范畴、资金托管、信息登记等环节作了统一规范。
此外,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9月2日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末,该机构为境外机构托管债券面额达24619.55亿元,环比增加1178.31亿元。
在此背景下,为统一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则,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规定》对境外投资机构的账户和资金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其中,境外机构投资债券市场的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税费,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利息收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债券市场投资专户内资金结(购)汇后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含手续费等),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相关税费,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境外,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债券市场投资专户内资金结(购)汇后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值得注意的是,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此外,《规定》还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一是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以人民币汇出;二是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应以外币汇出;三是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
优化资金汇出入管理
央行、外管局表示,《规定》是中国债券市场整体开放的配套政策,旨在统筹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交易管理,统一规范直接入市/在岸托管模式下的资金账户、汇兑及外汇风险管理(不包含“债券通”),并进一步优化资金汇出入管理。
记者注意到,《规定》起草说明显示,本次《规定》起草思路包括:投资资金信息登记、统一资金管理和外汇风险管理、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取消即期结售汇限制。
在投资资金信息登记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投资资金信息进行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备案后,可通过境内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开户银行)直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
在统一资金管理和外汇风险管理方面,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汇兑、外汇风险对冲、统计监测等管理,整合目前多个分散规范性文件,形成统一的管理规范,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操作。
在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方面,在本外币基本匹配的原则下,取消单币种(人民币或外币)投资的汇出比例限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人民币+外币”投资的,仅对外币汇出施以一定匹配要求,并将汇出比例由110%放宽至120%,有效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需求。
在取消即期结售汇限制方面,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即期结售汇的限制,允许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
(记者 宋戈)